近日,河南駐馬店一家理發店在廣告彩頁印制調侃英烈的廣告語引發關注。目前,工商、公安等部門已經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對理發店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3月28日,河南駐馬店一家理發店在廣告彩頁印制“我要的是桂綸鎂,出來的是劉胡蘭”的廣告語,引發社會關注。理發店工作人員回應稱,廣告為自行設計,“現在的年輕人都喜歡段子,只是宣傳一下”。
@江蘇網警 在發布相關信息時,直接點出:涉嫌違法!
根據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駐馬店開發區官方微博29日發布通報稱,已對涉事理發店廣告內容出現侮辱英烈問題依法進行查處,沒收全部問題廣告彩頁,責令停業整頓,要求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圖片來源:駐馬店開發區官方微博
通報稱,3月28日,針對《駐馬店理發店廣告調侃英烈》網上輿情,駐馬店開發區管委會迅速行動,組織網信、工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針對涉事理發店晴天·形象設計廣告內容出現侮辱英烈問題依法進行查處,全部沒收了晴天·形象設計理發店問題廣告彩頁,查扣了其經營工具,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通報還稱,目前工商、公安等部門已經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對晴天·形象設計理發店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對觸碰底線的行為,不能聽之任之,必須敢于亮劍,以法治正義捍衛英烈尊嚴。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案件的判決大快人心,既依法有效維護英烈光輝形象,又釋放出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正能量。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我們共同捍衛英烈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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